索引号: 640000/2019-0007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3-2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9〕25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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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全面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过程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常态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2.突出重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引领,以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信息为重点,持续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3.强化责任。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三)工作目标。

2019年9月底前,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目录框架基本建立,并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全面完成2019年度上半年批准和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归集及公开。

2020年,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常态化制度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平台、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更加便捷,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援助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在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实施主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和社会中介对项目评估、后续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应依法依规全面、主动、及时公开。凡属于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信息公开;属于市、县(区)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公开。

     (二)细化公开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突出重点环节,细化公开内容,不断增强公开的针对性。要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有关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10类信息。各类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公开主体为:

1.批准服务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广电局、体育局、扶贫办、人防办、宁夏气象局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批准结果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批复结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等其他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核准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征收土地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就近、便民”的原则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一书三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审批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应公开变化情况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8率”指标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金额等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有关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高危行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项目监管有关信息。由项目监管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包括:被审计建设项目信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信息,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查、项目管理全过程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信息。由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公开。主要包括: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有关法律依据和投融资政策,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各阶段各环节相关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部门网站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公开”专栏,汇集有关网站信息资源,并及时对各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展示,实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一站式”公开。充分发挥现有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建好用好管好“宁夏政务服务网”网上大厅、“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公共资源交易” 网站,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原则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均应向“宁夏政务服务网”网上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汇集,以实现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相关公开信息归集互联和共享开放。积极利用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以及主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多渠道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宁夏)”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网站向社会公开。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增强公开时效。

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五)加强公开审查。

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主动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应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应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有关人员个人信息安全,对公民身份号码、详细家庭住址、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个人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予以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周密组织、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职责,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扎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本系统业务指导力度,加快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过程公开透明。

(二)实施清单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全面推行重大建设项目公开事项清单管理。要抓紧编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发布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2019年9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主要涉及部门,负责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为导向,定期对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实效等进行检查。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送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四)严格考核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发挥考核评估导向作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本意见印发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2019年9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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