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7838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8-3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92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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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区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各市、县人民政府;市辖区纳入地级市考核,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红寺堡区按照市、县进行考核。

二、挂钩标的

2018年开始,将各市、县环境质量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国控断面水质和其他断面水质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实施考核奖罚。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县上下级财政结算测算依据,实行与考核奖补同等金额扣减处罚。

纳入考核标的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考核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奖补和处罚

根据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市、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补;对部分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市、县,与奖补资金同额度扣减自治区结算补助资金。处罚资金按照奖补资金标准,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继续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市、县的生态补偿。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四、组织实施

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核算、下达、年度考核以及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对市、县结算补助资金扣减处罚,并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五、资金使用

自治区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水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建设。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市、县的生态补偿。奖补资金依照考核要求兑现后剩余部分,继续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市、县的生态补偿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并按规定统筹使用补助和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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