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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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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2-08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5〕93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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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

宁政发〔2015〕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作用,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

  强化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是新时期我区多党合作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从推进和改善政府工作的需要出发,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联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制订联系的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联系的各项机制,建立联系的相关制度,认真推动联系工作深入开展,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履职尽责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二、积极拓宽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渠道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年召开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征求意见,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制定重要政策、规划的会议,可视工作所需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情况的各类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以及社会治理等的检查活动,可视工作所需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每年就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依法治区等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并对调研成果、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决策、规划的制定等,可视工作所需邀请相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

   (六)各对口联系部门要把每年的对口联系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和机构,负责落实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每年根据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重点,制定联系的具体方案,抓好落实,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

  三、完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制度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可视情况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到区外、出国有关经贸、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考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随团出访。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举办的重要庆典、节日慰问、纪念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外事活动的人选和具体事宜,由外事部门商统战部负责落实;参加内事活动的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商统战部负责落实。

  四、坚持和完善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制度

   (十一)各对口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走访或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十二)各对口联系部门要根据自己的业务职能,结合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的特点和优势,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口联系部门召开有关会议、重要活动,要主动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并形成制度。

   (十三)各对口联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一些专题性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可邀请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也可委托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就有关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十四)根据对口联系工作需要,双方要建立对口联系联络员机制,明确领导和联络员责任。人员变化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对方知晓。

  五、不断完善特约人员制度

   (十五)自治区教育、审计、食品药监、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聘请一批有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教育督导员、特约监察员、审计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并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十六)各聘请部门要加强与特约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寄送有关文件材料。各聘请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开展执法检查或进行调研,可视情况邀请特约人员参加。

  六、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工作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的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环保、法律等咨询服务活动。同时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文件,编辑出版的有关刊物,应抄送同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对口联系部门印发的文件、资料,应抄送联系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努力为他们参政议政、知情出力创造条件。

   (十九)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参政议政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民主党派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党派成员参加在区内外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和参政议政活动,并在时间、经费、交通等方面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日常联系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七、强化对口联系监督考核工作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口联系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要建立档案,联系工作的参加人、时间、地点、内容、形式、效果与反馈情况都要记录在案,年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对不落实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二十二)对口联系是一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要长期坚持,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对口联系工作作为政府部门重要工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范围。没被确定为对口联系的部门,也要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参政议政提供支持和帮助,成效突出的在效能目标考核中加分。

  各市、县(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宁政发〔200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单位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1125

  

  

  

  附件

  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对口联系单位名单

  

  一、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台办、政府法制办对口联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宁夏区委会。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对口联系中国民主同盟宁夏区委会。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工作局对口联系中国民主建国会宁夏区委会。

  四、自治区教育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口联系中国民主促进会宁夏区委会。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对口联系中国农工民主党宁夏区委会。

  六、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工作局、卫生计生委对口联系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

  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金融工作局对口联系自治区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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