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5-6419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5〕140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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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对拐卖

  人口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

  

    为有效预防、打击和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2.行动措施。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自治区综治办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2)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自治区综治办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妇联、残联配合)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配合)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基层政府切实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村(居)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妇联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

    ——加大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增收致富产业,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自治区扶贫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联配合)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团委、妇联配合)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文明办配合)

    ——鼓励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村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创业就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就业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牵头,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在流动、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地区发挥妇女互助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妇女维权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自治区妇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负责)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公安厅配合)

    ——开展对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的指导和培训工作,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妇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工作目标。

    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2.行动措施。

    (1)继续组织开展全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各地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案件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制度,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依法惩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厅、工商局、总工会、妇联、残联配合)

    ——对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工作目标。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融入家庭与社区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其健康成长。(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站、妇女之家、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并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总工会、妇联、残联配合)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厅配合)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4)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配合)

    ——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根据工作岗位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引导其在异地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村(居)委会的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等问题。(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妇联配合)

  8完善儿童临时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自治区民政厅、政府法制办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妇联、文明办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工作目标。

    强化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反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反拐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2.行动措施。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司法厅配合)

    ——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妇联负责)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妇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委、团委、司法厅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公园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内容,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银川铁路公安处、民航宁夏机场公安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3)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

    ——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总工会、妇联配合)

    (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受害人的救助。

    2.行动措施。

    (1)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合作项目建设和引进工作。(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外办配合)

    (2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合作,加大有关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交流力度,及时解救被跨国拐卖入我区的外籍受害人以及被拐卖出国的宁夏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自治区外办、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协调组织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协调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将反拐行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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