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6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0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89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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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兵役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公民依法参加兵役登记意识,落实相关部门履行兵役登记职责,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含在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应当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并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

第四条 兵役登记每年11日开始,630日结束。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具体承办。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兵役机关完成兵员潜力调查和政治初审工作,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

第七条 教育部门根据兵役机关的安排,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完成适龄男性学生的兵役登记、学历初审和登记查验工作。

普通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在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和兵役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学校适龄男性学生的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和查验工作。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兵役登记工作由高校征兵办公室负责。对被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但当年12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性学生,在其年满18周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应指导督促其进行兵役登记。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相关专业适龄公民基本信息,配合兵役机关组织兵员潜力调查,督促辖区内技工学校完成适龄男性学生的兵役登记和查验工作,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

第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配合兵役机关做好体格初检等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督促其积极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登记和核验程序

第十一条 兵役登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业务培训。县级兵役机关应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组织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兵役登记程序方法、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标准条件等。

(二)发布通告。县级兵役机关发布《兵役登记通告》,明确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有关要求。

(三)宣传发动。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宣传兵役法规,特别是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的法律义务,明确参加登记相关事宜。

(四)规范设站。县级兵役登记站设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兵役登记期间,一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兵役登记站,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机关、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站。兵役登记站开设要因地制宜、规范适用,配备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目测器材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组织登记。适龄公民按照兵役登记通告要求,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肄)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

(六)初审初检。政治初审,主要查验适龄公民户口簿、学历证书,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体格初检,主要对适龄公民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询问。县级兵役机关应定期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兵役登记报名人员花名册,下发各兵役登记站,指导初审初检工作,并建立《兵役登记数质量情况统计表》管理档案。

(七)作出结论。各兵役登记站根据初审初检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报县级兵役机关审批。

(八)选定预征对象。各兵役登记站综合个人入伍意愿、兵员数质量、上年度征集任务等情况,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备案并通知本人。县级兵役机关应及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同步确认预征对象,并建立《预征对象数质量情况统计表》《预征对象花名册》《预征对象管理登记册》,加强预征对象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经县级兵役机关审批后,在兵役登记结束20日内,向适龄公民发放《公民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适龄公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24周岁前,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前,初中毕业生在20周岁前,每年应持《公民兵役证》到发证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注册。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址或工作单位,应当持《公民兵役证》及时到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查验和督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其依法参加兵役登记:

(一)普通高等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

(二)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在办理毕业学生手续时;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出国(境)手续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人才招聘、招工和各类培训以及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人事关系接转、专业及资格评审等相关手续时。

2017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注明“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入学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报名时应当携带《公民兵役证》或《兵役登记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指导协调辖区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兵役登记工作,加强检查督导和工作落实。

每年兵役登记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征兵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市、县(区)、普通高等学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兵役责任、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兵役证》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相应权利的凭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变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八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奖惩制度。

依法履行兵役责任、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情况纳入征兵工作评比表彰范围,纳入自治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目标效能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定期对各市、县(区)、乡街道)兵役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督促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军队人员在履行兵役登记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害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县级以上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民兵役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保管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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