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8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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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全面提升我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完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三)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对在职的技能岗位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列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加大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供能够满足职工职业学习、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设施设备及场所,组建以工程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师资队伍,积极主动与相关职业院校开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企校合作,保障企业职工培训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一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统计所在地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进展情况。对积极开展企校合作、委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培训的企业,且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11〕77号)补贴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四)大力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制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搭建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的平台。各地级市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应与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期间,有一定时间到院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同时,企业要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学徒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鼓励企业选择贡献突出、技术高超、群众公认的高技能人才作为牵头人,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活动。

  (六)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就读技工院校。企业应鼓励和允许在职职工就读技工院校,进行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具有初级工职业资格或无职业资格等级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技工学校。脱产在职职工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可给予中职助学金补助和学费减免,未减免部分可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半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采取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地级市应积极鼓励企业在职职工就读技工院校,各技工院校要积极上门服务、送教进企,共同探索研究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办法。

  三、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七)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鉴定机构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尊重和保障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创新与探索,不断总结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新经验和新做法,积极研究鼓励性扶持政策,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创新探索创造更好的环境。

  (八)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拓宽企业职工成才发展空间。企业应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设立“首席技师”,并使其享受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四、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九)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生产岗位技能人才津贴制度,积极探索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按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十)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企业杰出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建立并完善对技能人才的奖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同时建立健康休养制度。对于职工个人所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广大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的热情。进一步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可纳入自治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规定予以表彰,并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有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自治区属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典型示范作用,要将落实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和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列入政府考核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指标。

  (十三)建立完善协调、高效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管理服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作用,加强与各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加强管理、统一协调。各企业、组织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自觉将技能人才的培养、鉴定、表彰、激励、工作规划、数据统计等工作纳入全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统一管理之中。

  (十四)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建立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信息资源库,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开展智力援助和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形式的服务,加强与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和行业间的技能交流、信息互通,促进资源薄弱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提升。

  (十五)落实经费政策。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专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用于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工岗位技能成才奖励等。

  (十六)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企业岗位技能培训的实时监测、统计和报告制度。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各地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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