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658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3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7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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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党办〔2016〕57号)精神,推进我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创新务实、不断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100%。银川市、石嘴山市应整体推进,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为全区提供经验,其他地区自行选择试点,逐步推进。到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5%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三、签约服务对象

  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对象为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城乡居民,签约重点人群是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疾病患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探索开展流动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四、签约服务主体

  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村卫生室为服务平台,承担签约服务主体责任,为签约服务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

  (一)家庭医生。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的全科医生);经转岗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乡村医生;公立医院(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在岗“凡晋必下”或多点执业和离岗退休临床执业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鼓励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医院和个体诊所临床执业医师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随着全区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注册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二)签约形式。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行政村卫生室,按照城乡常住居民自愿就近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组织选择以下形式进行签约:

  1.团队式签约。原则上签约服务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公共卫生医生、执业护士等组成,有条件的可吸纳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加入团队,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需邀请1名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师,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指导专家。原则上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由3人—5人组成,签约户数在500户、人数一般在2000人左右,家庭医生团队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每个成员的具体分工与职责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现阶段的公共卫生医生主要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公共卫生医师、预防保健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岗或离岗退休的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2.组合式签约。开展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或附近的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承接关系,签约居民可自愿选择1所二级医院、1所三级医院作为会诊和转诊的首选医疗机构,形成“1+1+1”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内,签约居民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未经家庭医生转诊的签约居民不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优惠政策。

  3.独立式签约。对不具备开展团队式签约服务条件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经行政区域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同意备案后,可以以个人名义与附近居民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并承担法律责任和接受行政区域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管理。

  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确定签约方式。

  (三)签约协议。在乡镇、城市社区分别以行政村、社区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以家庭为签约单元,每个居民可自愿选择居民所在住户区域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的一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服务周期原则上为1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团队服务绩效和居民家庭意愿决定是否续签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协议由各地制定。

  五、签约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团队要以维护和促进居民健康为中心,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为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健康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对签订服务协议的签约居民,收集基本信息及既往病史、近期就诊信息等动态健康信息,完善健康档案。根据签约居民个体情况,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并根据服务情况及时更新。

  (二)健康知识的传递与咨询。提供签约居民健康咨询,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其树立健康意识,引导其学习并掌握心理卫生、膳食搭配、疾病预防等相关知识,指导处理健康应急事件,指导其定期清理家庭药箱及合理用药。

  (三)健康行为的干预与指导。培养签约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促进其维护与改善自身健康,对其实施健康管理风险评估,对亚健康状态及不良生活行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促进其建立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四)初诊与分诊。接受签约居民就诊预约,为其提供基本诊疗和护理服务。提供区域内各医学专科的转介、分诊服务,并建立会诊通道。

  (五)设立家庭病床。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签约居民,根据家庭病床收治标准设立家庭病床。

  各市、县(区)要结合群众多样化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及群众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等进行组合,形成一系列可供群众自主选择的服务包并进行打包服务。各市、县(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服务包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

  六、签约服务方式

  家庭医生签约主要采取主动服务模式,按照签订协议为居民提供以下形式的服务。

  (一)全程服务。根据居民不同的成长期、年龄特征等因素,提供综合、连续、规范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二)上门服务。对年老体弱、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等特殊人群主动上门,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

  (三)错时服务。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夜间等提供24小时服务,方便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预约服务。根据患者需求,为患者提前预约医院专家、预约挂号、双向转诊、预留床位等。

  七、签约服务费用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是指家庭医生团队经主观努力,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服务项目内容难易程度,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达到或超指标完成任务目标,按年度获得的服务报酬。

  (一)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本着自愿签约的原则,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其中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支付1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签约人员,从医保基金中支付5元,未参保的由个人承担。个性化服务内容及签约服务费标准由各设区的市自行确定。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签约居民个人支付部分可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二)规范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规范支付签约服务费。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专账,按照“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按照实际签约人数将签约服务费按年或季度支付给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和与家庭医生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家庭医生团队内部签约服务费的分配比例,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签约服务费筹集及标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经费增加等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

  八、健全服务机制

  (一)方便居民服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医生积极创造条件,为签约居民提供服务。

  1.开展便捷的助诊服务。建立家庭医生预约服务制度,预约门诊服务,签约居民可提前预约家庭医生门诊,在约定时段内至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优先就诊;预约会诊服务,对治疗效果不佳的签约服务患者,可由家庭医生预约上级医院专科医生到签约服务机构会诊,改进治疗方案;预约挂号服务,建立二、三级医院“号源池”,将20%的号源提前下沉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由家庭医生为需要转诊的签约家庭患者预约挂号。

  2.提供方便的用药服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采购、储备基本药物,满足家庭医生和签约患者临床需求,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儿童、妇女等特殊人群疾病患者,要建立与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衔接机制,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按照大病门诊医保相关规定,可由家庭医生根据上级医院医嘱开具延伸处方和长处方,一次性可开具最长2个月的配药量。在执行药品零差率前提下,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为特殊疾病患者提供的医保目录内药品按规定应当纳入医保报销。

  3.建立畅通的转诊渠道。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转诊通道,专人负责,优先为签约家庭患者提供服务。对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检查充分、诊断明确的患者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不再做重复检查。各市、县(区)要加快医联体建设,通过医疗联合体内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为签约家庭提供预约门诊、住院、检查等服务。家庭医生对超出服务范围的需求应为签约家庭提供转往康复、护理、养老等其他适宜机构的建议。

  4.落实医保促签服务政策。要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采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措施,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

  (二)完善分配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各市、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岗位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机构医师和“凡晋必下”执业医师等予以资金报酬支持引导。

  (三)制定激励政策。自治区设立全科医生专职岗位编制,按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每服务1万名城乡居民,至少配置2名;各相关单位在人员聘用、职称晋升、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实施全区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合理设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职称指数比例,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为签约服务配备必需的医疗设施、出诊装备等,为家庭医生团队配备统一的着装、解决交通费用,采取购买意外伤害险等方式,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城市医院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机构医师和“凡晋必下”执业医师等予以资金报酬支持引导。

  (四)发挥信息支撑。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慢病管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信息汇总、绩效监测等业务协同;市、县(区)要充分利用本级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的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二、三级医疗机构内科、产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等重点科室专家信息库和家庭医生信息库,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网上对接、网上咨询、预约挂号、预约会诊、预约转诊、服务提醒等功能;通过全区远程会诊系统,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预约诊疗、远程医疗、远程培训等服务;通过采集、分析签约服务家庭和个人信息,为改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决策支持。村卫生室要充分利用健康一体机实现与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市、县(区)可为签约居民发放居民健康卡,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诊疗报告查询、医患交流、健康知识传播等服务,鼓励签约居民利用可穿戴设备采集和上传个人健康信息。

  九、加强服务管理

  (一)明确签约服务管理责任。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管理,明确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和独立签约服务医生的日常管理,家庭医生服务责任区域的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团队成员的具体项目包、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二)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各市、县(区)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住院控制率、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每季度和半年分别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地考核小组,对家庭医生团队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签约服务费支付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及退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签约居民及社会人士代表参与签约服务考核评价和日常监督,相关反馈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家庭医生及所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筹成立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指导小组,建立部门联系协同机制,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市、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等工作同步推进,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取得实效。

  (二)明确实施步骤。2017年5月初,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项会议部署,加大宣传动员,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优先在全区重点人群中全面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扩大、完善、推广。2018年底对实施工作进行中期评估。

  (三)强化部门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为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提供平台;物价部门要牵头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分配激励政策及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等政策,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组织、协调和绩效考核评估及监管工作。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对象、方式与内容,着力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增强居民感受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

  

  为强化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统筹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以解决现有实际问题为导向,明确投入的方向和标准,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保障医院良性运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推进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性,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加强成本管理,核定医院的各项收支,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规范医院经济活动。

  二、遵循原则

  (一)科学补偿。在补偿标准上,应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预算收支情况,结合自治区属、市级医院发展计划目标,综合考虑不同等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现有资源、成本核算等情况确定不同等级公立医院补助标准和金额。

  (二)综合补偿。在补偿方式上,综合考虑财政补助和医保基金补偿,充分利用医保基金控制医疗费用上涨,优化医院内部收入结构,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项目,实现公立医院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三)有效补偿。在补偿效果上,要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实行以“成本核算+绩效考核”为导向的财政补助方式,落实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满足医院符合职能定位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预算管理。在补偿资金管理上,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包括财政补偿资金在内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性,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落实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三、补偿额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确定财政补偿额度。切实加强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管理,科学核定公立医院的各项收支,根据核定的业务收支缺口,作为运营补贴项目给予补助,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转。运营补贴项目资金可用于医疗业务成本中的人员经费、管理费用等。进一步落实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将公立医院原有的经常性补助资金(根据医院运营状况和地方财力状况进行调整)和新增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包括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在剔除运营补贴项目后,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医院一般设备购置、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支出。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在改革初期,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对财政投入不足的市县,要以全区平均水平为基准,将缺口资金纳入财政中期规划,分年度逐步达到。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药占比、控费指标、预算管理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财政补助资金,奖优罚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花钱买机制、花钱促改革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四、补偿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符合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和医学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以及医院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

  (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3号)精神,设区的市2020年以前各级城市公立医院应达到相应的规划要求的资源配置标准。

  对符合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由在动用医院事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主要由同级财政保障,其中: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中央和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由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已形成的历史债务及利息结合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在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逐年化解。对个别新建医院、或当期基本建设支出和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可纳入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考虑。

  (二)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应合理规划、符合医院的功能定位、突出专业特色。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和培养医学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人才发展规划,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城市公立医院离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足额补助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城市公立医院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范围。

  (四)政策性亏损。公立医院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导致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推动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通过调整医院服务价格和控制医院成本进行弥补,确保对各级各类医院补偿到位。对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贮藏、保管、损耗的支出,经同级财政核定后,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范围。

  (五)公共卫生任务。对于自治区属和市级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对口支援、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由同级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五、加强管理

  在切实加大财政补偿的同时应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资金、资源使用效益,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

  (一)核定业务支出。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以相关部门核定的医院床位数、人员总量、岗位总数为基础,按照医疗业务成本增长与工作量增加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各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预算额度原则上以上年人员经费总量为基础,以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收入(即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的增加额为依据,并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来核定;药品费和卫生材料费的增长比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医保基金的筹资增长比例;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在政府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则上不应增长。管理费用支出比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近3年平均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立医院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规范支出预算核定方法,支持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预算管理。自治区属、市级公立医院应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科学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院收入预算应以医院近3年的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为基数,增长幅度逐年要有所减缓,最终达到医疗费用控制目标范围。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公立医院需要调整预算时(财政资金除外),应书面提出调整预算建议,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和依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公立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业务收入超过预算额度后,超收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三)加强成本管理。自治区属、市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完善本单位成本定额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允许公立医院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时不得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

  (四)加强结余管理。公立医院年度收支出现亏损,须在编报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出现亏损的原因予以详细说明。公立医院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20%以及上年度超收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的,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在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的基础上,可以减少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公立医院若出现未弥补亏损的,也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改善民生,解决当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情况,将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综合医改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协同推进,共同补偿。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破除部门间的“壁垒”,打破影响自治区属、市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各种禁锢,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和调整服务价格的导向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切实消除过度医疗、激发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督查,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通过不合理用药、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属、市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管理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控,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通过内部增效挖潜、降低内部成本费用,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以承担起公益性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



    政策解读:《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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