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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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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4-23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3〕51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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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宁政发〔2013〕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区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提高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统一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我区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特色鲜明、价值珍贵,是实现文化强区战略的资源基础。此次普查是在不改变文物权属的前提下对全区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可移动文物现状和基本信息。开展此次普查,有利于健全我区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更好地对文物进行科学保护和有效管理;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有效发挥文物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增强我区文化软实力和地区影响力,促进全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区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和武警驻宁部队外)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可移动文物(1949年及1949年以前的各类可移动文物、已发掘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及列入国家限制出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下发的标准、规范和软件要求,采集、登录和汇总相关信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我区此次文物普查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编制方案、组建队伍、开展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报送等工作;其中2015年7月前各地应完成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以及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为第三阶段数据整理和汇总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和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文物名单和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编写普查报告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和山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梁积裕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阮教育 自治区文化厅厅长

  成 员:纳建国 自治区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马 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治荣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陈建龙 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高万金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魏和清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韦晓龙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卫 忠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文物局局长

  麦遵伍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金 虎 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主席

  金国华 自治区统计局总统计师

  张玉琴 自治区档案局副局长

  刘国民 自治区科协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副主任府,解和掌握全区可移动文物现状和基本信息。开展全区第一次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文物局局长卫忠兼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的普查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专门人员配合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并分别列入自治区和市、县(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治区财政可对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主要考虑各地、各重要单位文物分布情况和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同时对普查进度和质量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奖励,实施以奖代补。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区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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