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57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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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6-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14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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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提升市场监管质量和效能,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交易规范、消费安全市场环境,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抓手,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构建市场监管现代化,促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部署要求,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主体发展规律,针对市场秩序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一)坚持用法治的思维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坚持用创新的方法科学监管。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用科学的理念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等推动监管创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四)坚持用社会的力量协同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社会共治。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社会共治、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全区基本建成理念更加科学、体制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健全、法治更加完善、效率显著提高的市场监管现代化体系,推动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消费者放心选择、理性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四、主要任务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供给需求两端发力,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市场消费环境,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探索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允许具备条件的电商企业实行“一城一号”,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方式,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支持中央企业分支机构转型为独立法人,支持原住居民集体股权登记,扩大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等。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不合理障碍,都予以取消。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市场准入领域和规则。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府法制办

2.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巩固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多证合一”,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进一步整合各类证照管理,开展证照联办,进一步精简材料手续、精简流程时间。(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3.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改革,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改革,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建设办、政府法制办)

4.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实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地税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宁夏国税局)

5.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研究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快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发挥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强化政策协同。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提供支持与服务。建立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持中小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作用,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展积极的横向协调,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扩大名录在部门间的共享与应用。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跟踪分析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牵头部门: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残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食品药监局、银川海关、国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

(二)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6.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研究制定自治区竞争政策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加强网络市场、分享经济以及高技术领域市场监管,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行为。加强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7.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其他各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和规范并重,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对社交电商、手机应用软件商城等新模式,以及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和服务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强化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网上亮照亮标,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区、市、县(区)三级网络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合力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不断优化区域网络市场信用环境。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监督评议。加强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研判,切实防范网络交易风险。(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食品药监局、银川海关、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9.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加强监管部门的协作,严厉查处各种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摧毁传销组织网络,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多层次的社会化、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深化“无传销县(区)”创建工作,将创建工作与打击传销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充分发挥“两委(居委会、村委会)、两所(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的作用,突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联打联防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考核机制,按照社会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工作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受理窗口功能,深入实施商标注册便利化服务,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加大《商标法》宣传培训力度,强化商标权使用指导,为企业开拓市场和经济转型、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加大涉农企业商标培育,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推动农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建设。做好宁夏大米、中宁枸杞、盐池滩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西吉马铃薯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行政指导。积极依托财政资金支持,加快商标品牌培育,创建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区企业“走出去”搭建商标维权援助平台。到2020年,全区商标总量超过3万件,驰名商标超过60件,宁夏著名商标超过600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

11.强化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加强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展会和专业市场等重点行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强专利权保护,建立健全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的制度,探索行政执法与复审无效有机衔接的方法和途径。加强版权保护,突出网络版权监管,深入开展“剑网”等各类专项行动,清理取缔非法出版物销售点,收缴、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各级政府、企业为重点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大力度推动版权登记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

12.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创新商标监管方式,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加强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及老字号的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商标执法协作,促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研究制定《加快宁夏枸杞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及市场规范的指导意见》、《宁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办法》等政策文件,做好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产业商标注册及保护工作,规范“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

13.规范广告业发展。实行广告企业注册和广告发布许可实施的便利化,对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国家鼓励类的广告企业,在企业名称、营业场所、集团登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和综合运用经济、文化、科技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广告业领域的支持力度。在广告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推进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具有示范引领性广告产业项目建设,提升广告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着力构建现代广告产业体系,鼓励新媒体广告进入广告产业园区。(牵头部门:自治区地税局、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

14.加强广告信用监管。探索将非企业类的广告经营单位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2020年前初步建立健全广告信用监管机制。依托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发挥广告监测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大数据下的广告监管体系,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的广告监管,2020年实现广告监测数据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高于1.25%。加强对网络、户外、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围绕投资、金融理财、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重点商品或服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全面净化市场环境。(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监局)

15.加强相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健全,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大打击合同欺诈力度,强化经纪人监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加强会计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推动有效履行社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审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工作局,其他各市场监管部门)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16.加强日用消费品和日常服务消费维权监管。强化服装、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日用消费品质量抽查检验、公示和监管力度,查处经销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洁具、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完善电子商务制度措施,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大百姓住房等大宗消费服务保障力度,规范购房市场和住房租赁、二手房市场以及中介服务,加强家装建材质量监管,打击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保障业主权利,保护购房者和承租者的权益。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宁夏银监局、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监管。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措施,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创新对网约车、房屋分享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平衡车、小型无人机等智能休闲产品的引导和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取缔无技术资质、无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强化服务品质保障,做好服务价格监管。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强化对预付卡企业资金管理、备案机制、退费解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安全。(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金融工作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信息化建设办、物价局)

18.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丰富老年人消费需求,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人、残疾人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无障碍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文明办、综治办、教育厅、民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残联、工商局、体育局、食品药监局)

19.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围绕节庆假日等重要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推动诚信示范市场建设,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以日常大宗生活消费品为重点,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深入开展“合同帮农”、“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票据管理等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建立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供销社、信息化建设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按照便利消费者投诉的要求,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作用,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探索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积极与五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12345融合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落实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消费仲裁机构,完善消费仲裁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自治区消协)

22.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立并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或金融相关行业,以及电信、快递、教育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构建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工作格局。(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消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3.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落实经营者首问责任。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抽检,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完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物价局、宁夏保监局)

24.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推动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增加诉讼类型,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百姓消费利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开展比较试验和体验式调查等消费引导,及时公布权威性调查报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立标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强化消协履职保障,开展消费咨询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消协,配合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各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律协)

(四)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

25.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针对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业态,探索推进网络交易监管立法,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市场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起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相配套的地方制度体系。(牵头部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配合部门:各市场监管部门)

26.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加快建设国家法人数据库(宁夏),制定并定期公布企业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推动实现信用中国(宁夏)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交换机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整合各部门企业信息资源,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交换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完善企业信用激励、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推动将申请人认定为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等良好的信用状况在各领域广泛应用。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委《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信息化建设办,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各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7.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加强“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规范抽查工作程序,严格限制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改革,加强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的相互联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2020年,确保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本行政区域全部监管对象,实现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事项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8.实施标准化监管。围绕我区消费品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的家用电器、食品及相关产品、轻工日用品、农副产品、家具及包装材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特色工艺品、服装服饰、文教体育和妇幼老年人用品等产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制定完善优质粮食、蔬菜、牛羊肉、葡萄酒、枸杞等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并实施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体系。筹建国家级计量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建成西北一流、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实验室。建设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值传递体系,坚持每年建立不少于10项社会计量标准。加强技术能力更新改造,提升其检定、校准的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到2020年,经过更新改造的在用计量标准能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项目或指标的检验检测,对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处理。研究制定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自治区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食品药监局)

29.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全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牵头部门:自治区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

30.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控体系。根据不同设备、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和公共性程度,推进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制度,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构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牵头部门:自治区质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安监局)

31.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相关认证,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动建立验证验票管理体系和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监管查询系统。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食品产地有准出、销地有准入、产品有标准、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体系。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2020年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现“明厨亮灶”。严格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秩序,提高药品质量,降低安全风险,完善监管体系,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和药品“三统一”措施,突出基层基础,健全技术支撑,强化队伍素质,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020年,三类、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生产、检验检测、出厂、销售等全过程的记录100%满足追溯性要求。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提高百姓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牵头部门:自治区食品药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消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2.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调研总结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经验,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思路。合理确定综合执法范围,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优化市场监管部门机构与职能配置,强化基层执法保障。探索有效的改革模式,统一执法资格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服装,完善执法装备等,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十三五”期间,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牵头部门:自治区编办,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3.推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市场秩序。针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探索制定和实施联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由主办部门制定监管规划,规范实施程序,避免重复执法和推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依法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作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促进行业发展和统一市场协同发展的格局。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

34.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顺应现代治理趋势,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开展鉴证、验资、评估等活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真实性进行鉴证,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直接监督机制,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突出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强化舆情分析研判,建立完善监管部门的应急预警系统、紧急处置系统以及善后协调和危害评估系统。建立统一的市场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利用市场监管资源,集中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提高市场突发事件的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牵头部门:自治区工商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管技能,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注重执法人才培养,通过评比和奖励制度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充实基层执法队伍,执法装备和人员向基层一线执法倾斜,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四)落实经费保障。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强化监督考核。强化《实施意见》的约束作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工作考核制度,依据规划制定考核项目和标准,将《实施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实施意见》落实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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