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9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公路设站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0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16〕7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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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公路设站收费的通知

宁政办函〔2016〕75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设站收费的请示》(宁交发〔2016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公路李家庄至泾河源段建成通车后设站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收费站运营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做到规范收费、文明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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