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8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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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1-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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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政办发〔2016〕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全区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增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规章制度,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构建安全、高效、绿色、便捷、经济的城市公交服务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四)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期限由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为5年至8年。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服务期内信誉考核合格的,可优先延续经营。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采取出租汽车承包费或定额任务多方磋商的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的具体标准、营运要求及驾驶员考核条件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地税局、国税局、网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对注册地在宁夏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依法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自治区商务厅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尽快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行政许可。网约车营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五、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推动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六、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一)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互联网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小客车的共享出行方式,包括公益免费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形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健康发展。

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公益合乘优先、分摊费用自愿的原则,结合费用分摊比例、合乘时段、合乘次数等因素,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具体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厘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非法营运车辆的边界,规范合乘行为,防止以合乘的名义从事非法运营。

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的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三)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长效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对出租汽车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智慧交通建设,加快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

(十四)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非法营运车辆长期扰乱出租汽车及班线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行业稳定和改革顺利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五)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出租汽车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供多种形式预约服务。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车载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升级安防技防手段,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舒适度。

(十六)健全行业信用体系。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建立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八、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大督导力度,定期调研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前做好配套政策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等各项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十八)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实践出发,按照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原则方向和制度框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改革重点、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依法依规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充分考虑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诉求,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识。

(十九)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及时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针对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新业态,认真总结管理经验,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维护行业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依法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会沟通,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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