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46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及精简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1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17〕57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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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及精简文件的通知

宁政办函〔2017〕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发了很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重要作用的文件。但也有部分文件存在质量不高、实质性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以及重复发文、层层转发、文件增多等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施政措施、改进文风、提升效能,提高发文质量和水平,把不必要、不管用、不务实的文件压减下来,现就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精简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沟通协调的事情,不再发文。相关文件分工方案及配套事项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再单独发文。没有具体决定事项的专题会议,不印发会议纪要。

从严控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成立或调整临时议事机构类文件,确需成立的,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签发程序并归口到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合并发文;对于自治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立和调整,归口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履行签发程序;发文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分工调整和人事变动的,不再另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中央驻宁单位(企业)表彰决定类文件,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牵头统一承办,合并发文。从严控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讲话类文件,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在会上已印发文字稿,会后如无重大修改或扩大传达范围的,不再印发,已在报纸上刊发的,不再印发;政府领导同志就某一专项工作在领导小组会议、协作会议、联席会议等会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情况通报”印发。

二、严格审核发文规格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属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发文,不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各部门能联合发文解决的,由各部门联合发文;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的事项,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联合发文中需自治区落实的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自行制定相关文件或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解决,不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各系统、各行业年度工作要点或专项工作安排,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能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文。事项较为单一的通知性、上报性文件,可以函件发文。除全国性重大督查事项外,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事项的通知一律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名义发文。

以自治区各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下发的文件,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自治区各领导小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领导小组办公室刻制印章要从严控制,有牵头承办单位代章的,一般不刻制印章,不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启用印章的通知。

三、严格把好文件质量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草拟文件的过程中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解决问题的举措,确保文稿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把好五个关口:把好文字关,看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把好格式关,看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把好政策关,看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把好法律关,看内容是否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衔接;把好政治关,看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准确表达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

各部门(单位)提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应当保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的评估情况、政策解读及舆情应对方案等。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严格限制文件篇幅

各地、各部门(单位)起草公文时要坚持文风端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的标准,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做到言简意赅、务实管用。文件要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除全区性重大规划和重点工作外,部署某一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上报文件(含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致函国家部委的文件)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工作,切实做到重实干、务实功、求实效,确保每年发文总数比上年度发文总数有所下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担负起对全区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要通过现场辅导、跟班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要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精减文件落实不力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从2017年第二季度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核发文情况通报》和《来文情况通报》中增加发文数量通报,对发文超量单位及时提醒,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退回并点名通报,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责任,确保公文减量提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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