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45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重点任务落实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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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重点任务落实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重点任务落实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6

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重点任务落实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瞄准重点群体,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重点任务分工。

一、重大意义

当前,我区经济运行的新常态特征日益显现,经济发展新动能逐步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开展,为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与此同时,经济下行压力正在向收入分配领域传导,部分行业和领域收入增长潜能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者总体素质不高的短板较为明显,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度有所加大。贯彻落实好国发〔201656号,将激发重点群体的活力作为实现我区城乡居民增收的着力点,是实施富民共享战略,增进民生福祉,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在要求;是立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城乡居民增收内生动力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区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本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发展短板,综合精准施策,切实抓好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跟进落实国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1.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坚持使用和培养相结合、考核和选拔相结合、业绩和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在确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时,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设立“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等,并合理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比照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政策。

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研究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有关问题。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按照政府引导、行业参与、企业开展的要求,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等积极参加国际、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竞赛活动,胜出的优秀选手,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或“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大力宣传技能创新人才,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

2.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健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助学金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

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林地产权质押贷款,扩大林地产权直接融资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

挖掘农业增收潜力。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 〔201627号),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农产品营销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林业厅、金融工作局。

3.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待遇水平。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在保证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在选人用人、经费使用、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利,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

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继续简化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经费立项审批和拨付程序,进一步放宽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财政科研项目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和信用制度,加强科技信用管理。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制度,逐步建立以创新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拨款制度。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跟进落实国家有关科研人员股权奖励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支持职工创新,营造宽容失败、勇于突破的创新氛围。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奖励。加强对科研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地税局。

4.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做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继续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 “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逐步实现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持续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着力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发 〔2016 54号)提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小微创业者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创收致富。加快推进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对创业失败的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跟进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的政策,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工作局。

5.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差异化的薪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跟进落实国家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有关政策,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加强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和隐性壁垒,创新合作方式、回报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政府法制办。

6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

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

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7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1就业促进行动。

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切实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规范创业孵化园区和众创空间的运行机制,发挥创业孵化功能。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系列创业示范活动和创业大赛,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机制。

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困难山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试点经验,引导劳动力由东向西、由劳务输入地向输出地回流,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

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等有关单位。

2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发挥实训基地效能,强化特色支撑。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进一步扩大技工院校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专业设置。深化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技工教育培养模式,强化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需求的契合度,着力加强专业建设,实现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建设布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深化校企合作,推行新型学徒制。加快现代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深化产学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引校入企、产教融通,通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共建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实训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推进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育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利益共同体,推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

3托底保障行动。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优化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评估和调整机制,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证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

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困难。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保障群众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将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缴费基数的计算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跟进落实国家政策,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创新发展慈善事业,更好发挥慈善事业扶贫济困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扶贫办。

4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推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 〔201592号),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征地、拆迁、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完善资本所得税、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着力促进机会公平,使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

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地税局,宁夏国税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5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工作局。

6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加强和改进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牵头单位:宁夏调查总队。

配合单位:自治区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工作局等有关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三、组织实施

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统计局、农牧厅、国资委、金融局、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国发〔201656号文件的落实,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负责落实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安排,及时研究相应的工作措施,抓好工作任务落实;要选择部分地区和科研单位,开展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重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各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切实抓好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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