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6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3-08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29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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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扩区调位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工业园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结合《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具备明确的发展思路、经济目标和产业定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扩区条件和原则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供土地面积不足国家核准面积的10%,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拟扩区的区域原则上应与开发区原规划区域集中连片。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区域主要用于促进工业发展的新项目落地,推动产业要素聚集发展。其中,用于生产项目的建设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总面积的70%。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评价集约度得分不低于80分,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面积的40%,尚可供应建设用地年限低于3年。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节能减排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且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和环保违法违规事件。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基数以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公告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为准。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占开发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初步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七)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八)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规划调整的范围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之内,四至范围要用拐点坐标表示。

  (九)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规划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建设项目,新扩的区域要与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必须配套相关的环保设施且符合环保的有关要求。未通过规划环评的,不得扩区。

  三、调位条件和原则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调位分为部分调位和整体调位,原则上不扩大原有开发区(工业园区)面积。原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零乱,不符合总体要求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调整四至范围。

  (二) 原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调整等原因,已不再适宜大规模发展工业;或者原选址不合理, 实际未作为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整体调位。拟调整区位的区域,原则上应为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基础条件较好的工业经济集中区。

  (三)拟调位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报批前应重新编制发展规划并进行规划环评。未通过环评的,不得调位。

  (四)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适度整合,尤其是区位相连、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进行整合。

  (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原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已建成的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核减、置换和调整。

  (六)适度控制“一区多园”。拟调整区域应与开发区(工业园区)四至范围相连或邻近,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区三园”,且应在同一设区的地级市行政区域内。

  四、审批程序

  (一) 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开发区由管委会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调位或扩区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 厅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调位或扩区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 厅、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 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开发区由管委会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向自 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调位或扩区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等部门审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调位或扩区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 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审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五、申报材料

  (一)扩区或调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或调位发展规划;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或调位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扩区或调位后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

  (六)扩区或调位的环境评价报告;

  (七)开发区(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城市(镇)建设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八)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或调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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