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0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12-30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1-08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9〕13号

有效性: 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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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19〕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一)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聚焦重点对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三)回归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逐步达到80%以上。

(四)加强业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向宁夏再担保集团报备的风险分担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工业担保基金等政策性担保可不计入业务基数。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五)降低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二、完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一)建立银担合作机制。构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担保授信准入、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适当放宽代偿期限,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审批时效,不得附带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条件。

(二)落实风险分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宁夏再担保集团作为我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担保机构,其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部分给予财政补偿。

(三)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三级风险分担报备项目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同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分别不超过1%、1.5%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代偿补偿资金具体分担金额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保持一致。

三、优化财政政策正向激励

(一)实施降费奖补政策自治区财政要做好融资担保业务的降费奖补工作,统筹中央和自治区专项奖补资金,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且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奖补激励。

(二)实施再担保支持政策。宁夏再担保集团对符合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不含国家融担基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财政按照其融资再担保额的0.5%给予再担保保费补贴。宁夏再担保集团按本实施意见开展融资再担保业务,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代偿按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四、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按照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目标,以宁夏再担保集团为龙头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目前融资担保机构的空白县(区)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组建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宁夏再担保集团及自治区、市、县(区)级担保机构通过控股或参股等方式合作,形成合力;通过再担保业务及担保机构间的联合担保、分保等方式,提高业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出资人应适时补充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类主体注资和捐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多元化的资金补充机制。

(二)强化再担保功能。宁夏再担保集团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全区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深入研究担保、再担保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操作规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给予政策性支持进行推广,引导和规范区内担保机构合规运作,提高整体内控水平及业务能力。

(三)加强联动协作。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大力开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加强与宁夏再担保集团对标合作,提高融资担保业务对接效率,主动融入全区融资担保体系,增强信息交流共享;要跟踪分析业务运行情况,不断做强机构、规范业务、严控风险,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五、增强服务防控风险

(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维护其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担保机构依法报送、查询被担保人信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

(二)加强风险管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宁夏再担保集团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融资担保申请,防止转嫁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按相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责任,不得转移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对获得代偿补偿的不良贷款要积极参与推动追偿工作。

六、完善监管考核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对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研究制订我区融资担保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奖补等重要依据。

(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列入有关方面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参与体系建设、业务覆盖面、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风险防控等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降低业务收费。

七、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银行类金融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发挥应有作用。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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