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41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12-1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24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9〕12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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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19〕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区实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创新活力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激发创新内生动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技术发明和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激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面向产业和市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成果转化效益在科技奖励评审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有机结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突出价值导向。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科学性,明晰评审专家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支持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科技奖励制度。

1实行提名制。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所在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统称提名者)的制度,拓宽科技奖励提名渠道。

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区内前三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的区内获得者、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对外科技合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区内第一完成人、具有二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区内专家。

组织机构包括: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近5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自治区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符合科技部和自治区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机构。

部门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提名者在提名时需明确提名奖项和提名等级,并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组织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改革奖励评审制度。改革现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由专家打分确定的方式,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制度。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审标准,分别对一、二、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降格为二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降格为三等奖。专业评审组初评为二、三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认为特别优秀的,经投票表决同意后可以提升一个等级。

明确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减少科技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根据我区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一、二、三等奖的授奖数量,科学技术各奖项在没有符合条件时,可以空缺。

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扩大自治区科技奖励范围,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

持续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鼓励区外科技人员与我区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其在区内实施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参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享受同等待遇。

(二)完善评审职责和监督机制。

4明晰评审专家和政府部门职责。评审专家履行对候选项目的科技评审职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对评审结果负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科技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不断充实自治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提高评审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5完善评审监督机制。

建立公开制度。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所有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提名前、形式审查后、专业组初评后和奖励委员会终审后四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

落实科研诚信制度。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并责成有关部门取消因此奖励获得的各类荣誉、职称等;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宁夏科研信用数据库,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自治区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

(三)注重获奖激励与宣传引导。

6.强化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成就感和获得感。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7.优先提名申报国家科技奖励。加大对我区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优先提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四)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体系规范发展。

8.规范政府科学技术奖设置。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进行自查和专项清理。自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外,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全部取消。

9.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在我区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共同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自治区科技厅应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监管。

三、工作实施

(一)根据国家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和进程,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关于自治区科技奖励实施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审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相关细则予以落实。

(二)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区设立科技奖励的政策措施,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

(三)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加强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进一步营造风生水起的创新生态。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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