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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12/2019-0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18-09-10

标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4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18〕 4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18〕 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推进全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体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从事体育训练教学、专业运动队综合保障、全民健身科学指导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竞技体育专业职称和群众体育专业职称。竞技体育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体育教练员(初级)、体育教练员(中级)、高级体育教练员(副高级)、国家级体育教练员(正高级);群众体育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全民健身教练员(初级)、全民健身教练员(中级)、高级全民健身教练员(副高级)。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条申报助理体育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类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5年;非体育类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 6年;

2.体育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3年;非体育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 4年;

3.体育类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1年;非体育类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 2年;

4.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直接认定;

5.专业运动员训练 4年以上,转岗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 1年,可不受学历限制直接认定。

(二)专业知识要求。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有效执行训练计划,开展选材训练工作。

(三)能力业绩条件。

1.专业运动队: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2.专业运动队综合保障团队:能够根据所在专业运动队训练计划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应的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3.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取得全区锦标赛、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录取名次,或取得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高等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高等职业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比赛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区学生运动会大专组比赛5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

4.各类业余训练单位: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培养的运动员在地市级以上级别运动会上取得 1人次第一名,或 3人次前三名,或 5人次前六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地市级及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

第六条申报体育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类大专、大学毕业,取得助理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 4年;非体育类大专、大学毕业,取得助理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 6年;

2.体育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体育教练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2年;非体育类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3年;

3.体育类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非体育类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直接认定。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项目的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三)能力业绩条件。

1.专业运动队:培养 2年以上的运动员 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全国冠军赛、锦标赛、大奖总决赛等单项及以上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2)全国青年锦标赛、青年冠军赛、青年大奖赛及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

(3)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在全国冠军赛、锦标赛、大奖总决赛、青年锦标赛、青年冠军赛及以上赛事中取得历史性突破的;

(4)获得省际比赛第一名,或 3人次前三名,或 5人次前六名;

(5)培养的运动员 3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1人取得国家运动健将称号,或 1人次打破自治区成年组比赛记录。

2.专业运动队综合保障团队:能够结合所在专业运动队训练计划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综合保障服务方案并抓好落实,且达到本条专业运动队主管教练业绩条件之一,经受聘单位和主管教练认可。

3.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培养 1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培养或输送后,在 8年内有 3人取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1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或 1人次打破自治区青少年组比赛记录;

(2)在全国 U12、全国青(少)年大奖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及以上级别赛事中取得 2人次第一名或 5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

(3)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高等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高等职业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比赛及以上级别赛事 2人次获得录取名次,参加全区学生运动会大专组比赛有6人次获得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

(4)在全区运动会或全区青少年锦标赛中取得 5人次第一名、或 8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

4.各类业余训练单位:培养 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 4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体育学院输送 6名及以上学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培养或输送后,在全国 U12、全国青(少)年大奖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中取得 1人次第一名或 3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

(2)培养的运动员在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全区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中取得 3人次第一名、或4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

(3)培养或输送后,有3人取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1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

第七条申报高级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类大专、大学及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5年;非体育类大专、大学及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6年;

2.体育类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须满2年;非体育类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4年;

3.体育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非体育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3年),直接认定。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交近3年从事训练工作报告(须有训练创新案例或方式方法)或有 1篇在体育类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

(三)能力业绩条件。

1.专业运动队:培养 2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分站赛)、亚洲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或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

(2)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含分站赛)、全国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

(3)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 1人次第一名,或 3人次前三名或5人次前六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赛事前六名;

(4)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冠军赛或全国青年大奖赛(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3人次第一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五名;

(5)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赛事,或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专业运动队综合保障团队:能够牵头为所在专业运动队重点运动队(组)、重点运动员制定落实综合保障方案,并在运动队(组)、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中发挥重要作用,且达到本条专业运动队主管教练业绩条件之一,经受聘单位和主管教练认可。

3.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培养 1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培养或输送后,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亚洲运动会比赛;

(2)培养或输送后,取得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前三名或5人次前六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

(3)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高等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高等职业院校体育比赛、全国体育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比赛及以上级别赛事 8人次前三名,参加全区学生运动会大学组 10人次前三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

(4)培养或输送后,有6人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3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 1人获国际运动健将证书。

4.各类业余训练单位:培养 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6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体育学院输送12名以上学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的主管教练。

培养或输送后,取得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 3人次前六名,或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体育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类大专毕业,取得高级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6年;

2.体育类大学以上毕业,取得高级体育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5年。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态、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2篇在体育类核心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三)能力业绩条件。培养 2年以上的运动员 8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且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3人次第一名;

4.亚运会 2人次第一名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2人次第一名;

5.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或有 3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 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第一名或2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第一名;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2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第一名;

9.集体项目向国家输送 5名以上运动员或有 5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第一名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第一名。

第九条申报助理全民健身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

3.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

4.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直接认定。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掌握国家和自治区全民健身政策和大众体育项目比赛规则。

(三)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组织县级单项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能力,取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2.取得至少一项体育项目二级以上裁判员资格证书;

3.每年至少参与组织 2次以上县级及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并在活动中承担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4.担任群众性体育项目教练,所带队员获得自治区级全民健身系列赛事、全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及以上赛事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第十条申报全民健身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大学毕业,取得助理全民健身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4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全民健身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2年;

3.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认定。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掌握国家和自治区全民健身政策和大众体育项目比赛规则,能够制定群众体育活动方案、秩序册。

(三)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策划、组织地市级以上综合性群众体育活动的能力,取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以上证书;

2.取得至少 1项体育项目一级以上裁判员资格证书;

3.每年至少组织策划 2次地市级及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创作或改编的全民健身体育项目获得地市级体育部门表彰;

4.担任群众性体育项目教练,所带队员在全区青少年群众性体育赛事、全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获得 3次一等奖,或 6次三等奖,或所带队员代表宁夏参加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全国青少年夏(冬)令营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户外营地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获得 2次一等奖或 5次三等奖;

5.在助理全民健身教练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 1次优秀等次。第十一条申报高级全民健身教练员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全民健身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5年;

2.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全民健身教练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 2年;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认定。

(二)专业知识能力要求。系统掌握群众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有较深的研究,有1篇在公开刊物发表的群众体育方面的论文,或在省级群众体育研讨会议上的获奖论文。

(三)能力业绩条件。

1.参与组织省级以上大型体育活动、比赛经历,并在活动中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取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2.取得 2个项目及以上一级裁判员证书或 1个项目及以上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3.能够创编且组织推广全民体育健身项目,经第三方评估确认,创编的项目在申报人指导的健身站点传播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且常年坚持活动;

4.担任群众性体育项目教练,所带队员代表国家获得参加亚太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及以上赛事参赛资格,或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智力运动会及以上赛事2人次一等奖或5人次三等奖;

5.在全民健身教练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 1次优秀等次。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对我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体育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评审体育系列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重要贡献,体育训练教学能力业绩突出,训练教学方法在本行业得到高度认可和广泛推广,且培养或输送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全国运动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突破性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一)助理体育教练员、体育教练员或高级体育教练员在任现职期间,执教的队员中有 1人取得奥运会、青年奥运会前三名,或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 2人次第一名,或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取得亚运会前三名及以上成绩,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评国家级体育教练员;

(二)助理体育教练员或体育教练员在任现职期间执教的队员中有 1人取得奥运会、青奥会参赛资格,或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前六名,或取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第一名,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评高级体育教练员职称;

(三)助理体育教练员在任现职期间,执教的队员中有1人取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参赛资格,或取得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第一名,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评体育教练员职称。

第十四条专业运动员训练期间取得以下成绩,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可直接转岗相应职级教练员。

(一)取得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及以上级别赛事冠军的,退役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直评高级体育教练员;

(二)取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及以上级别赛事冠军的,或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及以上级别赛事 3次前三名的,退役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直评体育教练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专业运动队助理教练员、体育教练员在基层任主管教练且服务满2年,业绩成果符合各业余训练单位评审条件,可参照基层业余训练单位评审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运动员或队员获得的业绩成果层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

(一)竞技体育赛事: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运动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杯总决赛、亚洲杯分站赛、亚洲青(少)年杯分站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全国U12及以上级别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大奖赛、全区运动会、全区锦标赛;

(二)全民健身体育赛事: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武术大会、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国际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东亚运动会、亚太运动会、全国运动会群众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特殊奥运会、全国残疾人聋奥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智力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运动会、全国青少年夏(冬)令营运动会、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全区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全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由自治区体育局连续三届主办、承办的其他国家级、自治区级赛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被通报批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论文、剽窃他人成果;

(四)在执教经历中,出现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等问题。

如申报评审后,举报查实有以上情形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输送是指在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及其他省(区、直辖市)专业运动队、八一体工大队正式办理入队(入学)手续,或由接收单位参照正式办理入队(入学)手续人员,对其发放津补贴的人员。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表彰奖励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为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条国家级体育教练员申报,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评审;评审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任职资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12月 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 28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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