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政策解读

来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一、背景、政策依据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逐步扩大适合市场化配置、适宜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范围,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参考其它省区交易目录,系统梳理了我区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宁政办规发〔2020〕21号)进行了修订。先后3次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37条,采纳28条,未采纳9条。对未采纳意见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反馈并达成一致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以下称《交易目录》)先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交易目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进行审核评估。认为《交易目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同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自评结果。自治区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认定,认定《交易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专家一致同意通过政策咨询论证,一致认为《交易目录》属低风险,风险可控。7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7号),于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主要内容

《交易目录》共设三级明细,包括14大类、32项、123个子项。基本囊括我区所有适宜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奠定制度基础。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交易项目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借鉴浙江、山东、山西、陕西、甘肃等省经验做法,本次修订将“进场标准”栏调整为“行政监督部门”栏,明确了各类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便于强化交易监管。进场标准不属于国家目录指引要求,不再列入。

(二)优化调整交易目录类别。按照各行政监督部门意见,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内容。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公路,但不管航空、铁路行业的实际,将公路工程、铁路工程、航空工程从原交通运输工程中分列出来,调整为单独的项目类别;将一些交易量很少的项目,如生物工程、索道工程、水运工程、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工程、商物粮、气象、地震等归并入其他工程;将原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类,排污权类和水权类按照专业调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排污权交易、用水权交易四类。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和“六权”改革要求,新增了碳排放权交易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增加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将长期没有发生交易的船舶工程、核电工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知识产权、冠名权,以及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权限开展的产(股)权、债权交易调整出目录。

(三)进一步明确类别边界。将用能权交易类中的电能交易和太阳能交易变更为区域新增用能指标和企业关停淘汰或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指标。根据采购实际情况,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不再列入医药采购中;将水权中地上水和地下水调整为用水权交易,与国家交易目录指引中明确的用水权交易保持一致。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