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最新规定了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据此,我区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了调整。
我区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法如下:年工作日计算方法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计算方法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计算方法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则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全区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按照《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