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后,建筑服务征税范围有哪些?记者就此相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业固定业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工棚、储料库、临时办公用房等)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