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厅 2012.06.2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现就调整2012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年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86.4元、对山区补助129.6元、对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44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57.6元、山区补助14.4元;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自治区财政执行山区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在规定时间内连同自治区配套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到位。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全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另行适当调整。

各地要积极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管理,加快推进付费制度改革,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