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区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区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全区县、乡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10月底前选出;任期未满的利通区、红寺堡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区同步进行换届。
二、全区县、乡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12年11月底前召开;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全区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