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厅 2011.10.2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等四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5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1年—2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筹集,除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外,自治区财政将按照山川有别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1年—2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的,自治区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经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17520091231日前形成的债务纳入中央化债范围,201011201175形成的债务纳入地方化债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审计部门核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以下时间均为参考时间,具体进度将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111020日)。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备案。同时,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清理锁定债务阶段(20111020日—1231日)。第一,县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属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底数,按照债务时间、金额、利息、来源和用途等逐笔登记造册,并填写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统计表(见附表),并以县为单位汇总,经县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纸质报表及电子版报表分别报自治区医改办、审计厅(1110日前完成)。第二,由自治区审计厅制定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债务清理。清理债务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并将各项债务情况在所在县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结果商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医改办,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最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锁定。同时,将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1231日前完成)。

(三)分类化解债务阶段(201211日—20121231日)。第一,制定化债计划,签订责任书。在审核锁定债务、明确化债主体的基础上,制定全区总体化债计划,并把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201231日前完成)。第二,审批化债方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并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第三,各县(市、区)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照化债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在化债过程中,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四)验收考核阶段(201331日前)。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书,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医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还债务、财务监督等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债务、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及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工作。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