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夏区市五部地方性法规今起正式施行

来源:政府办公厅 2010.09.01

  9月1日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宁夏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宁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和《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5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宁夏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骗取货物、敲诈托运人;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擅自停运、终止客运经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宁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内容涉及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体系、权益保护等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向中小企业违法收费、罚款和摊派财务,强制向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资助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新修订的《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对校园安全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新办法增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校园出入口、教学楼、食堂、饮水供给、实验室等要害部位以及易发生安全事故场所,采取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防范”等内容。针对校车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新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合格的客运车辆接送未成年人;校车应当设置统一标志,配备除驾驶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作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超越业务范围经营、多头执业、恶意串通、违规收费、索取不正当利益、个人擅自接受委托、协助他人炒卖房号、囤房惜售等违法行为。《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投资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序列投资完成额等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