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厅 2009.04.30

宁政发[2009]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宁”、“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岗位

  1.鼓励5000名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其中:中小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安排4000名,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1000名。(自治区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联落实)

  2.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从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1000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落实)

  3.扩充特岗教师3000名,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安排2000名,“城市中小学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安排1000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落实)

  4.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落实)

  二、拓展就业渠道

  1.安排1500名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计划,其中:1400名毕业生支教、支农和扶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牧厅、扶贫办、团委落实),100名“村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落实)

  2.安排特岗见习医生1000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落实)

  3.安排2000名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4.鼓励1000名毕业生到区外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落实)

  5.组织3500名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市、县、区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团委、财政厅和见习单位落实)

  6.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500名以上。(各市、县、区负责落实)

  三、实行优惠政策

  1.各类中小企业吸纳近3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的,自治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分4个半年依次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社保补贴先缴后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吸纳近3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毕业生稳定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企业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前半年补贴3000元,后半年补贴4000元。(补贴资金拨付和审核、统计、检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2.“三支一扶”、特岗医生到事业单位就业稳定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兵役期满在考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基层特岗医生见习时间为2年,见习期内,补贴标准和管理参照“三支一扶”的标准执行。

  5.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科技服务、计划生育、司法、民政、扶贫开发、扶残助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习,实习期一年,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基本生活费。

  6.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和实际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就业介绍补贴。其中300元作为毕业生路费补贴,200元作为服务机构工作补贴。

  7.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见习遵循自愿原则,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每月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400元。其中见习单位补贴300元,当地政府补贴100元。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或10名以上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年度内可申请享受3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以10人为基数,每多招用1人,可增加5万元贷款。享受贷款最高额为200万元。

  9.各市、县(区)创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园区应积极接纳有条件有项目的毕业生进入基地、园区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和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帮助毕业生创业发展。

  四、强化服务保障

  1.加强就业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培训和鉴定咨询指导服务,免费保管档案,服务率要达到100%。定期或适时举办企业用工和人才招聘洽谈会,常年开展网络招聘,结合实际开展专场招聘、供求洽谈进校园等活动,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2.强化就业援助。将困难家庭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机构对特困家庭中2005年以来尚未就业的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一对一重点帮助。特困家庭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培训就业援助工程或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2009年底前要力争使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困难家庭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区内高校应根据我区山川不同情况,对家庭生活困难,离校时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按其申请为其提供300元-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借款,毕业生就业后应主动偿还借款。

  3.提升就业能力。引导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等。培训由市、县(区)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训等级直接从中级工开始,毕业生在校所学或进修专业与所培训职业技能(工种)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免学免考理论课。毕业生培训结束经考核取得培训结业证并实现就业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按实现就业人数以奖代补。

  4.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自主就业创业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调整心理预期,先就业后择业,就业与创业相结合。

  5.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制定和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切实解决学科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青、妇、工商联等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和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