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
形势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9]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部分企业尤其是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就业压力剧增,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发展战略。
(一)抓好创业与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应以促进失业人员尽快上岗并能稳定就业为要求,强调专业性,提倡复合性,避免重复培训和无效培训。要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加大培训力度,将新增失业人员和待岗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计划之中,实行分类指导,统一管理。对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按《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不超过20%的比例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2009年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500万元,其中: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中安排1000万元,市县失业保险调剂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已开展的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城镇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大学生实习培训、困难家庭就业培训仍然保持现行补贴标准;对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停产半停产3个月以上但没有裁员的企业职工培训,要根据企业人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有计划地开展实用性培训,对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技能鉴定费用补贴标准。根据发生的实际鉴定费用来确定。对创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抓好创业基地规范化建设。要把创业基地建设纳入各地的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各县市(区)都要有一个创业基地(园区或创业一条街),创业基地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在全区形成创业的规模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抓好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挖掘市场潜力,帮助企业抓住经济形势和就业市场变化的时机,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为稳定发展打好基础。继续办好各类人力资源招聘会,特别是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和求职群体,开展专项、专场招聘和人力资源对接活动。继续强力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完善操作办法,做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工作,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做好停产、关闭企业待岗、失业人员的帮扶和就业服务工作。2009年力争购买3000个公益性就业岗位,重点解决国有企业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国有困难企业的界定由国资委、经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支持解决。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将已在我区城镇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分析研判,逐步实现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工多渠道实现就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针对转移就业、转岗转业以及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四)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二、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主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增加就业的人数,并提出具体招用工计划。自治区实施的重大项目要与劳务输出对接,尽快制定具体办法,优先安排区内农民工,确保全年劳务输出人数不减少、劳务收入有提高。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展就业岗位。
三、积极发挥社会保险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
(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地对受经济形势直接影响停产半停产3个月以上的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各地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应享受的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财政等部门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九)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从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降低住院起付额标准、上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设置统筹基金支付保底线等方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缴费脱钩、规范医疗保险补缴、调整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四、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机制,坚持企业裁员申报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了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动态,及时掌握停产关闭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倡导企业与员工共度难关,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企业裁员要实行事先报告制度。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妥善处理停产、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把打击恶意拖欠工资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