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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来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18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宁夏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送审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分3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量不下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加强耕地保护利用。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保证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符合相关规定。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确保全区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019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380万吨以上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2021年全区新增高标准农田95万亩,2025年全区高标准农田达到1100万亩。强化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集成粮食生产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提高粮食经营效益抓好撂荒地利用建立撂荒地摸排机制,对常年撂荒地,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跨区域调剂,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用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好国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产粮大县奖励、制种大县奖励等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治区级星级农场、示范社评定加大粮食生产投融资力度进一步落实粮食作物保险和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探索开展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到2025年,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部分,组织保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抓紧制定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具体方案,推动工作落地落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强化日常监测。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市、县(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三是强化目标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分值比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