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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5-15 18:29:32 来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实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加快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共4个部分17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第二部分构建“五统一”管理新体制,包括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第三部分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包括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基础支撑、严格保护利用、加强风险防控。

《实施意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二是目标任务更加科学。《实施意见》既强调了数量目标,提出到2022年,全区要建成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360万吨以上的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区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又重视明确质量目标,重点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注重土壤改良,严格落实耕地质量标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为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五统一”管理新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开展全区高标准农田专项清查,分级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研究制定我区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及定额,以农田建设标准化促进产业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统一组织实施,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精细化;统一验收考核,严格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考评重要内容;统一上图入库,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及时落实到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中。

四是资金投入更加多元。在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的基础上,要创新投融资模式,不断完善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政策办法,探索通过盘活水资源、土地资源、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等,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五是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一把手对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