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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40000/2025-00004
  •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时间: 2025-01-12
  • 发布时间: 2025-01-22
  •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5〕1号
  • 有效性: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我区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城镇公共供工程包括向城镇供水、工业园区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

    三、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适用税额

    四、除水力发电、疏干排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超出2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税额标准的200%征收;超出20%(含20%)不足40%的,超出部分按税额标准的300%征收;超出40%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税额标准的400%征收。

    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税、第十六条以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400%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部分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可标注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水资源税有关事宜,按照本《通知》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1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