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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40000/2024-00176
  •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时间: 2024-11-14
  • 发布时间: 2024-11-19
  •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 有效性: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张雨浦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