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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40000/2021-00564
  •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时间: 2021-11-23
  • 发布时间: 2021-11-29
  •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1〕10号
  • 有效性: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全面深化土地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先行区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完善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有机统一,推动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产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探索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

    ——坚持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

    ——坚持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联动协同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工作目标2022年,在全区所有产业园区探索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1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2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5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在产业园区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等评估评价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能耗环保要求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原则,研究建立“3+X”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X”即: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各市、县(区)可在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土地供应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提前做好“标准地”收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征收土地规定,适当超前收储土地,确保土地产权清晰无纠纷。按照“净地”供应相关要求,完善区域电网、供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

    (四)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各地在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供应公告。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税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优惠政策等事项。

    (五)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加强项目前期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照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探索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从需求导向、定制服务、政策集成等方面,创新打造模块式、可选择、集成化的“标准地”信用服务模式。基于“标准地”供应要求和“合同+协议”的供应模式,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定制化服务模块。企业在用地预申请阶段,可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服务组合模块,按照自身的产业类型、规模、投资和规划设计进度等情况,自主选择服务模块并相应做出承诺,实现“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

    (六)严格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组织、联合监管、各负其责”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项目竣工后,对照“3+X”指标体系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表;未通过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通过竣工联合验收,且在初始运行期间具备达产复核条件的项目,开展达产复核。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达产复核,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产业用地“标准地”政策制度,细化完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合力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域性统一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地”供应计划、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三)严格考核评估。自治区将把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土地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23日起施行。

        附件: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