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须交易取得 改革期内暂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发表时间:2021-10-22 09:48:07 来源:宁夏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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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生态绿色发展。依据办法,宁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

按照规定,我区现阶段将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4种污染物纳入交易范围。办法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为全区工业、农业、服务业中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制定主要以全区污染治理平均成本为依据,具体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均为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2700元/吨,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5400元/吨。

宁夏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基价)的50%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交易价格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由市场形成,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实行分类施策,改革期内现有排污单位暂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改革后逐步实现有偿取得;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的,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有偿使用费,溢价部分归企业所有。

按照要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权确权核定确认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并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单,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排污权相关交易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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