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模式
宁夏推进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
发表时间:2021-04-25 08:55:55 来源:宁夏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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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搭建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平台,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资源,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调处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日常社区警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可通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在日常接处警工作中,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经调解可平息争端的,公安机关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实施调解。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联动衔接采取派驻式方式,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派驻人民调解室。人口规模大、矛盾纠纷多、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率高、具备工作保障基础的乡镇(街道)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白天值守、夜晚响应制度。驻所人民调解室名称统一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驻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驻所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积极开展核实调解工作,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协调化解处置,对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移交相关人民调解室开展工作。对调解终止,矛盾纠纷可能激化引发“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及时向党委政府预警,并通报公安机关和有关责任部门落实稳控措施。调解结案后,驻所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治安案件的调解结果要向公安派出所进行书面反馈。(记者 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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