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发表时间:2019-05-27 11:35: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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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发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统计数据,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印发通知,对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进行了明确。

一是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1月至4月,在2018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5月至12月,在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从2020年开始,申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四是201951日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及按政策规定移交我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时,补缴和趸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和趸缴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凡涉及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以2018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发参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按78384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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