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国资委总工会出台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9-04-01 10:31:2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阅读量:
【字体: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宁夏司法厅联合自治区国资委、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在国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和预防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十分重要。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进国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优化国有企业人民调解队伍,加强对国有企业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力度。要强化国有企业内部调解业务建设。明确纠纷受理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工作保障。

《意见》强调,各地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标准、人民调解员培训准入制度和表彰制度等,规范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国资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工作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指导与管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