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助发展 加强管理促规范
我区出台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2-18 10:22:33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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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区民办教育全面发展,2012年起自治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随着我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教育改革发展逐步深入,原先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已不符合当前发展实际和工作要求。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发挥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出台《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着力提高资金投向精准性,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措施。该办法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2月28日。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对象为全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文化教育类 培训机构)。

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教育改革发展重点,现阶段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资金分配额度主要根据各市县(区)民办学校数、在校学生(幼儿)人数、地区教育发展差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与办学质量、上年度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并综合考虑教职工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旨在发挥培养和稳定教师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功效和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图书资料、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信息化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等。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列支人员经费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与自治区财政其他分配因素存在交叉的项目重复安排。

民办学校如存在套取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虚列项目开支、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不予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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