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宁夏司法厅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8-09-17 10:41:00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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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12日,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宁夏司法厅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司法厅本级(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向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通过支付国家司法救助金等方式进行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符合三种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予以救助。一是在监所内受到人身伤害,因加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等赔偿费用,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必要治疗或生活困难的。二是涉及司法行政事项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三是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司法救助个案的具体数额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测算确定。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司法救助金的,应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的,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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