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命名
发表时间:2018-08-16 11:23:00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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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命名的通知》,要求学校命名要符合学校办学主体、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突出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或行业特点,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

  根据通知,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命名为“***学校”或“***职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办学主体为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可冠以“宁夏”字样,其他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按学校隶属关系或所在区域冠以市(县、区)名,不再冠以“宁夏”字样,命名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第二部分,根据办学行业、专业特点或序列等冠以限定词,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字样。第三部分,为“学校”或“职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或“***成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冠以“***职业学院”“***学院”。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职教中心)统一命名为“***市(县、区)职业技术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名称符合命名规范的,继续使用现有学校名称,不再变更。不符合命名规范的,要按照规范要求和相关程序,报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批复文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照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学校名称一经批准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行文等公务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校名或随意增减校名文字,混淆办学性质和层次。公办学校更名报备工作于20201231日前完成,民办学校更名报备工作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同步进行,于202212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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