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
发表时间:2018-06-25 10:35:00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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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着重在5个方面精准发力。 

  一是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在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学士学位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自主审核,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编制全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发展规划,支持更多高校创造条件获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支持我区立项建设的一流学科、重点(优势特色)学科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推动高校自主开展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引导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满3年后接受专项评估,所有学位授权点每6年接受一次合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学位授权。每年开展1次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抽检,抽检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直接挂钩。 

  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不定期组织开展本专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抽查,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的,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二是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研究制订适合我区区情的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办法,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积极开展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经费总额包干、编制总量控制内依法依规自主设定岗位、自主公开招聘、自主制定岗位竞聘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高校根据事业和人才发展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高校设立5%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 

  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公开招聘考试,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在单位人员总量范围内,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确定招聘数量、时间和方式,自主公开招聘人才。简化进人程序,将高校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自主推进教师考核评价改革,优化考核方式和标准,贯彻执行岗位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高校支持教师在岗离岗开展科研和创新创业,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是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学、科研、实验、图书档案等系列职称评审的操作方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或提交自治区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将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评聘中的比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 

  在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及监管上,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是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绩效工资调控机制。每年年初高校可在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础上提出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申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结合高校申请额度和发展实际,按照10%-20%的增长率予以批准,对高层次人才聚集、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任务较重的高校可按超过20%的增长率予以批准,稳步提高教师薪酬水平。 

  《办法》允许高校按照“保基本、强激励”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鼓励高校加强内部绩效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贡献突出人员倾斜。鼓励高校对高层次人才采用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一次性奖励等分配方式,并予以单列核定。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股权期权激励,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和有关费用后用于科研团队(人员)的绩效支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或一次性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同时,《办法》对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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