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建厅全面完成2017年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发表时间:2018-05-07 15:41:0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阅读量:
【字体:
         4月中下旬,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结合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审核情况,对自治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的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核,我区2017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和租赁补贴发放项目综合评价绩效得分91.35分,等级达到“优秀”。

201711月下旬以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建厅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等方式,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2017年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评估和综合评价工作。同时,于20181月份开始,指导各市、县(区)对2017年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了年度评价。为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紧紧围绕评价原则、自治区级和市县(区)两个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先对各市、县(区)分级评价、再结合市县评价结论及自治区本级实施情况对全区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评价的方法组织实施。评价前专题对参加评价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评价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进点查账、入户了解、走访问效、问卷调查、对照项目核实、现场核查工程进度等方式,对全区19个市县、1个开发区等20个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体系、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进行了绩效目标对比分析和客观评价,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项目工程进度,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消化和压减存量资金规模,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各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也普遍采取本级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了绩效评价机制。通过开展2017年度财政资金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清楚地掌握了我区2017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为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我区自2015年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以来,坚持把盘活财政存量专项资金工作纳入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建立了政府督查、财政、住建、审计和监察专员等部门联动机制,逐月盯落实,有效控制结转结余资金,以解决“钱等项目”“项目不进钱不动”等问题,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化解商品房库存,有力地促进拉动了内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