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加大对本辖区存在问题的露天矿山企业的督查巡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和“双规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未通过联合检查验收私自开采行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矿区内出场车辆无遮盖运输出场上路等行为;查处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方案治理的行为。各矿山企业对督查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及时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由国土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复工复产。对除尘设施加装不到位、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且不符合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符合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的,在规定期限内对除尘设施加装不到位、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禁止生产;对新出让的非煤矿山,出让公告时要明确必须加装除尘设施,在达到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后,方可开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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