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因地制宜”打击传销
6年破获组织领导传销案494起,涉案1.79亿
发表时间:2017-09-18 09:29:00 来源:宁夏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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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于上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且愈演愈烈,成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商贸犯罪侦查支队信息,面对打击传销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区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对传销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了符合目前本地实际情况的打传销工作机制。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深入调查研究本地传销活动的形势特点,研究制定了目前符合本地实际的打传工作机制。银川市兴庆区制定《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打传工作的处罚细则与奖惩办法;石嘴山市开创“脚板社区传板、指尖圈圈相告”打传宣传机制,借助图文并茂的展板在全市每一个社区轮流传板,辅以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新型网络传销特点及防范措施;固原市原州区推行捣毁传销窝点奖励机制,根据捣毁传销窝点数量、录入“黑名单库”人数、移交工商行政处罚人数给予相应奖励,积极提升了基层派出所的打传积极性,进一步挤压了传销人员活动空间。

  为了打击整治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据统计,2011年至今,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494起,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820人,涉案金额约1.79亿元,打击整治传销工作成效显著。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力争将全区大规模传销组织体系予以摧毁,主要骨干分子得到惩治。

  依据2011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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