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3-09 09:38:43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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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区采取延迟复工、居家隔离、控制务工人员流动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在区内的扩散,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受疫情影响,区内企业大面积停工歇业,劳动者返岗复工延后,招聘求职活动萎缩,稳就业面临较大压力。为充分了解掌握疫情期间我区就业工作情况,增强制定促进就业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自治区人社厅从2 月初开始,通过走访一线企业、电话问询、召开就业形势研讨会等形式,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重点群体就业、岗位招聘等情况进行了调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和促进就业,自治区人社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迅速研究起草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并征求了工业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宁夏区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于2月29日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有关部门、企业和劳动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复工用工难、务工人员返工返岗难、重点群体稳定就业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难、群众享受便捷化就业服务难五个方面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提出了13条对应政策措施。一是保障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二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三是减免社会保险费,四是支持企业在岗培训,五是支持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六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七是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八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九是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十是做好职工返岗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防疫保障,十一是指导企业灵活用工,十二是推行网上公共就业服务,十三是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三、《通知》中创新和亮点政策

充分考虑我区就业工作实际,《通知》创新性提出了四条措施:一是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提出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二是在保障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提出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农民工首次创办中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3个月至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创业补助。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三是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从优先保障我区用工角度出发,提出要大力挖掘区内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和优势企业积极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帮助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交通补贴、铁杆庄稼保等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作用,积极对接用工单位,定向推送岗位信息、疫情防护、招聘需求、安全到岗等工作。四是在保障务工人员复工到方面,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协调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集中统一安排点对点有序输送,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据实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援企稳岗政策具体措施

一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二是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要求

一是暂停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活动,通过网站等开展线上就业服务,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二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三是视情调整2020年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活动时间,暂停或延缓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有关情况要及时告知并向社会公告。

    六、对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规定

一是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且患新冠肺炎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各地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三是将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人员占比下调为20%,100名职工以上企业的占比下调为10%。

七、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执行

    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3号)规定执行。

八、《通知》执行期限

《通知》中提出的13条措施,是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提出的临时性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自治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相关文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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