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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06-13 15:36:06 来源: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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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加强我区无线电管理、保障频率开发利用、维护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突飞猛进和蓬勃发展,近年来我区无线电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一是各领域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目前,我区在册无线电台总数已达61047个,手机用户总数达近千万户,无线路由器、无线遥控、蓝牙设备、电子标签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数以百万计,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逐步显现,擅自设台、用频现象凸显;二是近年来,重要无线电业务被干扰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擅自设台、擅自改变台站发射参数,干扰航空导航、铁路调度等业务,危及公共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未批先建,违规占频等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三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非法活动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趋势。较典型的是通过设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发送非法广告和诈骗信息,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四是社会上擅自、滥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现象逐年增多,对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造成干扰,直接影响运营商和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五是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各类考试中作弊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六是2016年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办法》有些规定与新修订的《条例》有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有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我区无线电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适时修订《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确立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条。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坚持科学管理、规划优先的原则,明确了编制自治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固定无线电台(站)址布局规划的要求;三是按照放管服要求,明确了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四是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制度,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事中事后的监管。五是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排查排除无线电干扰的义务。六是明确了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具体工作的职责,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七是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职能职责方面,严格遵循了《条例》的界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监管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如《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无线电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形成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市场有效日常监管机制等。二是对《条例》尚未涉及到的监管工作做了必要完善和补充,如《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对在山顶、高层建筑、铁塔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对铁塔企业或者个人向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及服务设施的处罚,做出了规定等,这是《条例》没有涉及到的。三是突出源头管理,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无线电设备采购项目,明确规定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立项的主要依据,体现了提前介入,强化源头管理的特点。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6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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