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政府
  • |
  • 登录个人中心

宁夏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8-09-29 08:27:00 来源:宁夏日报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自治区、市、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要求,自治区、市、县(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通过建立五项制度、突出三个纳入等8条措施,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考察。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约谈制度、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完善市、县(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同时,把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正职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纳入干部考核。

  《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存在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5种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将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上级党委、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等情况的,将从重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将被严格追究责任。(记者 吴宏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