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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 解读
发表时间:2018-06-12 10:51: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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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若干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若干意见》的背景和依据

2016年以来,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银川会议和国务院东西部扶贫协作电话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围绕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把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有效手段,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就业政策扶持,不断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促转移就业,实施精准就业帮扶,有效推动了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脱贫工作。2017宁夏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有人数为21.76万人,已实现就业12.33万人,其中转移就业5.43万人,涉农就业6.9万人,人均工资收入11000元,通过就业扶贫实现了增收脱贫。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富民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实现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增收脱贫,结合我区就业扶贫工作实际情况和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关于做好2018年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深入推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予以转发执行。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若干意见》从促进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三个方面制定了17条推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有:一是增加了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的政策,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给予800元交通补贴。二是制定了鼓励各地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居家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措施,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吸纳11人至20人的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补贴10万元。三是加大对劳务组织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对带动就业成绩突出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驻外劳务管理工作机构适时进行表彰奖励,自治区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区)评选表彰活动。四是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对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创业意愿和能力、有好的创业项目,创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贫困户,探索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模式,解决其创业资金不足问题。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每年专门拿出一定的培训名额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五是将部分工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将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手工编织、剪纸等18个我区群众普遍欢迎、但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列为我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六是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要求各地摸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底数,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台账,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

三、《若干意见》中各项政策的使用对象及时限

《若干意见》主要是针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而专项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凡是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力都适用于《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执行期限到2020年底。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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