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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解读
发表时间:2017-07-04 10: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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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以促进全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我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进一步有效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促进改善环境质量。

二、政策依据

(一)《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 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方案》提出,要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相关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提高管理效能。

《方案》要求,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将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要求细化落实,依法确定许可内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方案》提出,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方案》指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管,2017 年基本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方案》强调,要做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这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2016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落实国务院《方案》,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首个规范性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方案》要求,从国家层面统一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是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重要支撑,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出台排污许可条例奠定基础。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作出了详尽规定。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规定》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工作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三、主要内容

《计划》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监管和规范其排污行为,为有效提升全区环境管理效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基本原则

逐步实施。按时限、分行业逐步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公开公正。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等,全过程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和公开。一企一证。同一法人,涉及多个行业、位于同一地点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位于不同地点的,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的,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权责明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主要任务

1.衔接融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2.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3.严格落实按证排污责任;4.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5.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2.强化规范管理;3.开展宣传培训。

四、政策重点

重点之一:逐步实施并建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计划》要求,将纳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统称“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分行业逐步实施,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

重点之二:科学分类管理,公开公正,一企一证。依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均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全过程公开。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的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位于同一地点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位于不同地点的,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的排污单位,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填报数据,获取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重点之三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及国家重点控制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应征求以上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分别由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实行集中行政审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集中审批部门予以核定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重点之四:权责明晰,强化环境监管,社会公众监督。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应依法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下半年,率先对火电和造纸类企业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 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填报、日常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公开等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处罚等监管信息,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并同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重点之五:衔接融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提高效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把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衔接融合好,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提高管理效能。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落实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推动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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