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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表时间:2017-05-15 11:21:0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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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政 策 解 读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出台的背景

当前,我区医疗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居民看病就医集中到大医院,也不利于改善就医环境、均衡医疗资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实践证明,家庭医生制度是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基础,是降低卫生总费用、促进居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在基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利于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群众拥有健康守门人,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推动我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总体思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创新务实、不断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目标要求: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100%以上。银川市、石嘴山市应整体推进,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为全区提供经验,其它地区自行选择试点,逐步推进。到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5%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要点

(一)签约服务主要以哪些人为主?

《实施意见》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对象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城乡居民,签约重点人群是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探索开展流动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谁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村卫生室为服务平台,承担签约服务主体责任,为签约服务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政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的全科医生)、经转岗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乡村医生、公立医院(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的在岗“凡晋必下” 或多点执业和离岗退休临床执业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鼓励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医院和个体诊所临床执业医师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随着全区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注册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三)家庭医生团队由哪些人员组成?

结合我区实际,《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签约服务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公共卫生医生、执业护士等组成,有条件的可吸纳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加入团队,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需邀请一名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师,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指导专家。原则上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由3—5人组成,签约户数在500户、人数一般在2000人左右,家庭医生团队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每个成员的具体分工与职责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现阶段的公共卫生医生主要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公共卫生医师、预防保健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岗或离岗退休的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四)居民如何签约?

《实施意见》提出,居民签约坚持自愿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向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咨询,农村居民可以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咨询,每个居民可自愿选择居民所在住户区域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的一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服务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团队服务绩效和居民家庭意愿决定是否续签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涵盖哪些方面?

《实施意见》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做出了明确界定,主要涵盖5个方面:(1)健康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对签订服务协议的签约居民,收集基本信息及既往病史、近期就诊信息等动态健康信息,完善健康档案。根据签约居民个体情况,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并根据服务情况及时更新。(2)健康知识的传递与咨询。提供签约居民健康咨询,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其树立健康意识,引导其学习并掌握心理卫生、膳食搭配、疾病预防等相关知识,指导处理健康应急事件,指导其定期清理家庭药箱及合理用药。(3)健康行为的干预与指导。培养签约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促进其维护与改善自身健康,对其实施健康管理风险评估,对亚健康状态及不良生活行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促进其建立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4)初诊与分诊。接受签约居民就诊预约,为其提供基本诊疗和护理服务。提供区域内各医学专科的转介、分诊服务,并建立会诊通道。(5)设立家庭病床。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签约居民,根据家庭病床收治标准设立家庭病床。

特别要指出的是,家庭医生会根据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和实际需求,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的形式向居民提供分类签约、差别化签约、有偿签约,对居民健康进行个性化、精细化全程健康管理。

(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实施意见》要求,家庭医生签约主要采取主动服务模式,按照签订协议为居民提供以下形式的服务。(1)全程服务。根据居民不同的成长期、年龄特征等因素,提供综合、连续、规范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2)上门服务。对年老体弱、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等特殊人群主动上门,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3)错时服务。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夜间等提供24小时服务,方便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4)预约服务。根据患者需求,为患者提前预约医院专家、预约挂号、双向转诊、预留床位等。

(七)居民签约后在就医、转诊、用药等方面有哪些便利和优惠?

为方便签约居民服务,《实施意见》在居民就诊、用药、转诊、医保等方面为签约居民创造了便利条件。(1)开展便捷的助诊服务。建立家庭医生预约服务制度,预约门诊服务,签约居民可提前预约家庭医生门诊,在约定时段内至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优先就诊;预约会诊服务,对治疗效果不佳的签约服务患者,可由家庭医生预约上级医院专科医生到签约服务机构会诊,改进治疗方案;预约挂号服务,建立二、三级医院“号源池”,将20%的号源提前下沉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由家庭医生为需要转诊的签约家庭患者预约挂号。(2)提供方便的用药服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采购、储备基本药物,满足家庭医生和签约患者临床需求,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儿童、妇女等特殊人群疾病患者,建立与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衔接机制,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按照大病门诊医保相关规定,由家庭医生根据上级医院医嘱开具延伸处方和长处方,一次性可开具最长2个月的配药量。在执行药品零差率前提下,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为特殊疾病患者提供的医保目录内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3)建立畅通的转诊渠道。建立绿色转诊通道,专人负责,优先为签约家庭患者提供服务。对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检查充分、诊断明确的患者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不再做重复检查。加快医联体建设,通过医疗联合体内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为签约家庭提供预约门诊、住院、检查等服务。(4)落实医保促签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采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措施,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

(八)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是指家庭医生团队经主观努力,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服务项目内容难易程度,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达到或超指标完成任务目标,按年度获得的服务报酬。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本着自愿签约的原则,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其中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支付1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签约人员,从医保基金中支付5元,未参保的由个人承担。个性化服务内容及签约服务费标准由各设区的市自行确定。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签约居民个人支付部分可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专账,按照“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按照实际签约人数将签约服务费按年或季度支付给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和与家庭医生服务相关工作人员。

(九)如何激励家庭医生团队更好地提供签约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岗位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机构医师和“凡晋必下”执业医师等予以资金报酬支持引导。同时,自治区设立全科医生专职岗位编制,相关单位在人员聘用、职称晋升、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实施全区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合理设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职称指数比例,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为签约服务配备必需的医疗设施、出诊装备等,为家庭医生团队配备统一的着装、解决交通费用,采取购买意外伤害险等方式,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十)如何加强签约服务的绩效考核?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住院控制率、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每季度和半年分别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地考核小组,对家庭医生团队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签约服务费支付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及退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签约居民及社会人士代表参与签约服务考核评价和日常监督,相关反馈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家庭医生及所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如何为签约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慢病管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信息汇总、绩效监测等业务协同;市、县(区)要充分利用本级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的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二、三级医疗机构内科、产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等重点科室专家信息库和家庭医生信息库,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网上对接、网上咨询、预约挂号、预约会诊、预约转诊、服务提醒等功能;通过全区远程会诊系统,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预约诊疗、远程医疗、远程培训等服务;通过采集、分析签约服务家庭和个人信息,为改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决策支持。村卫生室要充分利用健康一体机实现与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市、县(区)可为签约居民发放居民健康卡,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诊疗报告查询、医患交流、健康知识传播等服务,鼓励签约居民利用可穿戴设备采集和上传个人健康信息。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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