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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表时间:2017-04-10 11: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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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是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抓手和牵引动力, 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20167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为落实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推进我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切实增强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通知》明确了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强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市、县(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通知》按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主线,提出了坚持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坚持统筹协调,公平均衡;坚持激励引导,推动落户;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四项基本原则。

(三)政策措施。《通知》围绕国务院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十条措施,结合我区实际,从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及助学制度、完善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保障体系、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八个方面提出了我区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财政政策。

(四)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的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主体责任,完善地方相关配套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核心内容解析

《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突出了以下政策重点:

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实施人口居住证制度,确保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二是完善地方配套制度。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就业等地方配套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市、县(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四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为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五是建立激励机制。自治区财政建立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市、县(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六是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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