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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11 15: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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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建立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各级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6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传播方式不断涌现,政府的施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舆情事件频发多发,加强政务公开、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日益成为政府提升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经过多年努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发布、解读、回应衔接配套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正在形成。但必须看到,与互联网对政府治理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部分市、县(区)和一些部门仍然存在工作不适应、机制不完善、舆情回应不到位、回应效果不理想等问题。面对当前信息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有效控制负面舆情,积极引导正面舆论,避免因处置不当可能导致的舆情危机,做好舆情管理,对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回应责任,切实杜绝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等现象。对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各市、县(区)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会同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市、县(区)的政务舆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会同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三、建立完善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处置机制

(一)抓好监测收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和力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博客、微博客、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要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同级党委宣传、网信、政府应急(值班)、政务公开等工作机构和相关政府网站、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主管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在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迅速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准确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各级行政机关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要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会同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组织涉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及时准确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审后抓紧处置。

(三)及时归口报送。加强政务舆情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政务舆情信息中,凡属网络舆情类的,以同级党委网信部门报送为主;凡属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对外宣传类的,以政府外宣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报送为主;凡属涉外类的,以外事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应急管理类的,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送为主;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报送。

(四)稳妥应对处置。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同步开展。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各涉事单位和宣传、网信、新闻以及公安、应急、政务公开等部门完善联动机制,按照分工、各司其责,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主动公开回应。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到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要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要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务必经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四、努力提高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成效

(一)抢抓回应时效。对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抓紧核实舆情发生的准确情况,由当地政务舆情应急处置机构通过同级新闻媒体、网络立即发布基本事实,并根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以谣传谣、以讹传讹,形成负面炒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回应。

(二)提高回应质量。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要根据研判结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分别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或“官腔”“套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切实做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

(三)扩大回应影响。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不断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的开通率,充分利用新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精准性和到达率。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与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不断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回应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专门机构统筹、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要建立完善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形成正确面对舆情和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办公室(厅)、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室、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公安、民政、法制、信访、应急、督查等部门参加的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重大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等工作。对上级机关转办的舆情信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联事件性质、舆情影响程度,对政务舆情的出处、发布时间、传播路径、跟帖情况、网民观点等进行分析、研判,迅速作出处置和回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机关。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督查指导,完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要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纳入效能考核范围,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定期通报政务舆情回应情况,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会同各级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业务培训。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从现在起利用2年时间,对自治区各直属部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新闻发言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等轮训1遍,切实增强他们的政务公开意识,树立科学的舆情应对理念,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监测舆情、回应关切的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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